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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不滿意一塊磁磚,

您就要求毀了整面牆。


草案的疏漏之處,伴侶單方面可解除關係等方面實屬爭議,而修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並不是說上綱後就通行,若真有如此輕易,您該擔心的不是亂倫或者棄養的比率升高,而是台灣的律法還有哪裡值得相信。
提出草案,最好的辦法是溝通,是討論,是釐清,而不是按照信仰與喜好發出辯論聲,請不要把「勇敢表達想法」跟「用想法剝奪權力」這兩件事混為一談。

另外,

尊不尊重、

認不認同這些字眼不適用在性向上,

一個人的性取向不需要誰的接納和認同。


我相信,您不會從「我尊重、我接納、我認同你是個異性戀!但我反對異性戀的婚姻關係!反對多元成家!」這句話感到任何的愉悅以及任何有溝通的誠意。


最後,我是單親家庭,我由父親撫養長大,我的母親至今沒有負責過養育以及教育我的責任,您口中所謂一夫一妻制的天倫之樂並沒有發生在我身上。
您要說我是個案,我認同,每個人都是個案。
我被一個男人養育成長,我受他的價值觀教育成長,用您所謂的世俗眼光來判斷,我在一個被男人拉拔成長的過程中,我上國立高職,我讀國立大學夜間部,我白天在學校工作,我幫忙付房租水費電費,我透過世界展望會認養一個非洲小孩,我因父親建立寫作的興趣,我拿過教育部文學獎第二名,以及高中三年校刊小說前三名獎項,歡迎您說「這有什麼好拿出來炫耀的?」,我沒有在炫耀,我在試著告訴您,我有多「正常」。

我只是想告訴您,並不是一夫一妻制才能教養出「正常的小孩」,一個男人也可教出您所謂「正常的小孩」,兩個男人也可以,兩個女人也可以,四個爸爸媽媽也可以,這些,都是「個案」。
另外若您要說「你怎麼可能沒有受你母親影響?一定也是你母親有教你什麼,你才會慢慢懂事。」我可能只能夠回答您,我父親替我母親還的債務數目也許夠我們家在台北市大安區買幢小套房,我母親劈腿成性,酒精中毒曾嚴重到變成雙重人格,一度連我是誰都認不出來,我母親是我的借鏡,若您要說這是教育,我存疑,但我尊重您的論述。
您還要說:「單親家庭不能拿來和同志家庭相比,這是兩回事。」那究竟要是什麼樣子的比喻,才會是您口中的「同一回事」?單親家庭同樣是從婚姻結構分支下來的組織,無論是異性戀抑或同性戀家庭,都有可能會產生「單親家庭」的比例,如果這樣都是兩回事,那什麼才是同一回事?

您說:「害怕從同志家庭出來的孩子被歧視。」那麼歧視的根源在哪裡?源自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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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孬孬地來補充,詳情請見三樓回應!簡略表達自己對於多元成家草案的看法!


第一條 婚姻平權法案
「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大家直接看一讀通過的婚姻平權草案,是一條如果不通過、還真不知道伴侶盟忙了兩年到底在衝殺小的一個法案。
是一條我甚至可以說「如果您反對婚姻平權,那麼我可以視同您反對同志的存在」的法案。
(請不要反對婚姻平權法案,又說您尊重、認同、接納同志唷!因為您在說謊!謝謝!^.^)


第二條 伴侶制度法案
首先請先釐清伴侶制度為
01 . 「分別財產制,且增加彼此法定照顧關係,可以成為彼此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定代理人等等」
02. 「旁系血親性交同樣會觸犯刑法,一點也沒有合法化」
03. 「兩人只能「婚姻關係」與「伴侶關係」擇一」

這三大重點,我們再來理性地討論這個法案。
首先通姦罪為告訴乃論罪,姻親關係絕對不可免除通姦罪,也就是所謂的性忠貞義務;但伴侶關係屬於「伴侶不以性行為為基礎,並不是婚姻」
打個很好懂的比方就是,你沒有雙親、你在育幼院長大,從小有個跟你一起長大相濡以沫的青梅竹馬,你們宛如親人一般關係緊密,但你們沒有法定責任,因此就算你病到快死,和你一起長大的人連過問你病情的資格都沒有,連幫你簽手術同意書的資格都沒有,因為他不是你的親屬,你們彼此在法律上不具任何責任。
為避免上述舉例的憾事不再發生,因此伴侶關係才會產生,那這又跟性忠貞有什麼關係?
若是情侶身分申請伴侶關係,其中一方劈腿搞外遇這種在沒有伴侶制度法案下都天天發生的事情,現在要說因為伴侶制度所以合法劈腿、搞小三……這到底合什麼邏輯?難道沒有伴侶制度那些婊子女和公車男就不會劈腿玩大風車嗎?
我想不會,而甚至伴侶制度還保障若伴侶關係中有白紙黑字的約定、甚至有公證者(台灣有公證制度,有領照的公證人。)讓你們的約定有法律效用,發現外遇時就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如果真的很害怕自己親密的伴侶出軌,才更應該申請伴侶關係,而不會傻傻戴了綠帽、綁了紅繩只能黯然神傷。

BUT!
人生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請不要誤認為我支持伴侶制度法案,若是帶有「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權利的伴侶制度請各位斷然反對!

即使伴侶關係在單方面、或雙方面理解後解除,還是帶有撫養孩子的責任,但一個孩子的家豈是三言兩語、一張薄博的紙就可摧毀,撫養的責任在一個孩子的心裡完全不重要,孩子們要的不是錢,是愛,是家,伴侶制度若帶有收養小孩的權利等於是在藐視家庭價值。
就算解除伴侶關係後兩者依然同居,但這樣只會讓家庭價值更為混亂,毫無關係的兩人共同撫養著一個孩子,而既然有愛,又為什麼放棄伴侶關係?這是兩相矛盾的事,無論怎麼解釋都不合理,沒有失去愛還能建立的家庭,而我們現在就是在爭取沒有法律關係卻依然親密的人們,能夠有個名正言順的家。

伴侶制度包含收養子女權利等於是在毀滅自己的訴求,所以我反對伴侶制度法案,希望伴侶盟深思熟慮後再度提出草案,這麼荒謬且草率的法條也不可能一讀通過。


第三條 多人家屬制度法案
首先一樣先放下對多人家屬制度的偏見,也就是「合法多夫多妻」、「開放雜交」這些荒謬的論點,多人家屬制度與婚姻無關,如果兩男三女登記為家屬,並不叫兩夫三妻,也不代表他們之中必然存在性行為。
若照大眾誤解的意思解讀,那麼我生下來就有一個太太,她還是我親姐姐呢。
還有,只要沒有任何人受到誘騙與脅迫,多人性交本就不犯法,絲毫與此草案無關,如果真的很介意多人性交犯罪,請另外提出法條上訴嚴令禁止,而不是把自己的被害妄想加到法條裡去檢視。

多人家屬制度法案無繼承權,一切按照遺囑照本宣科,而財產權得自行締約,需有公證者含有法律效力才成立,言下之意就是你們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需要擔負。
只是住在一起、住在一塊,彼此幫助,彼此親近,來結諦多人家屬關係。
這是一個極度理想化的社會法案,象徵互助、互愛、也互信,法案本身就象徵和平,但台灣的民族情結之深,台灣的教育和國民素養尚未成熟到我們能將隔壁獨居的老王、住對街無父無母的小陳和小美當成自己的家屬,多人家屬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沒有個二、三十年這個法案不可能浮出檯面,況且這並不是現在台灣弱勢族群迫切需要的一個法案,所以我並不樂見多人家屬制度法案的通過,它甚至連一讀都不太可能過。


以上,是我自己對多元成家法條提出的三個草案的小小看法,伴侶和多人家屬制度確實讓婚姻平權法案非常失焦,如果偏激與偏頗之處,望您的指正,謝謝指教。


啊、最後,我想沒有誰說過「不參加多元成家聯署就是歧視同性戀啦!」這種話哦,不參加聯署也完全沒關係,只是請記得自己為了什麼而反、又究竟是在支持什麼即可。
謝謝讀到這裡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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